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略以:⌈營造業自領得登記證書之日起,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...。前項複查之申請,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,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縣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。...⌋。違者以營造業法第55條,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緩。
詳函文及附件。
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略以:⌈營造業自領得登記證書之日起,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...。前項複查之申請,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,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縣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。...⌋。違者以營造業法第55條,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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秉持依法落實、責無旁貸之一貫原則,為國內帷幕牆工程之發展貢獻心力。